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第4号令)和《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0年第3号令),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广西区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设计文件以及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以及相关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二章 主要内容和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厅主管全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质监机构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
(三)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四)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五)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
(六)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七条 质监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四)监督检查施工、监理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和现场质量控制情况,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等内容;
(六)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试验检测方法、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试验数据是否准确、真实、可靠;
(七)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的质量情况,抽检和公布原材料产品的质量情况;
(八)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九)对完工项目进行质量检测和质量鉴定(评定)。
第八条 广西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广西区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实施全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并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业务指导。
各地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受各市交通局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并受厅质监站的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交通局设立质量监督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质量监督分工
第九条 厅、市两级质监站按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原则确定公路水运工程监督任务。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由厅质监站负责主管监督,市质监站协助监督:
(一)高速公路、大中型水运工程;
(二)里程在20km以上或投资超过5000万的二级及以上公路;
(三)含有大桥或隧道且技术性较复杂的工程;
(四)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必须由厅质监站主管监督的项目。
第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公路水运工程由所在地行政区域市质监站主管监督。
第十二条 厅质监站根据监督工作量、建设规模等实际情况,确定厅、市两级质监站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督项目。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按照交通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到主管质监机构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主管质监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申请等;
(二)初步设计、施工图批复文件;
(三)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多个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按乡镇集中统一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 质监机构自收到质量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公路工程应当在20日内,水运工程在15日内,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出具质量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质量监督申请并告知原因,同时向本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完善基本建设程序。
工程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后,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七条 质监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以及提供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便利;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质监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第十九条 质监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报有关单位。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存在问题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返修,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主管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1),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
未经交工检测或交工检测不合格,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主管质监机构提出申请(附件2),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印发交工质量鉴定书。
未经交工质量鉴定或交工质量鉴定不合格,不得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附件3),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质量鉴定,并出具竣工质量鉴定报告。
未经质量鉴定或质量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时,质监机构应提交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质监机构签发公路工程质量证书(附件5)。
第二十三条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附件4),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前质量评定,提出项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送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
未经质量评定或质量评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质监机构签发水运工程质量证书(附件6)。
第二十四条 质监机构可以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选择具备资格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质监机构对质量鉴定(评定)结果负责。试验检测单位对所检测的数据负责。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质监机构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重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有行政隶属关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质监机构与监督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项目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九条 质监机构因工作需要对工程实体进行非常规试验检测和交工、竣工验收检测发生的试验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自治区、市两级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其数量不少于职工总数的70%;
(二)具有较完善的质监人员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制度和条件;
(三)从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水运工程专业工作经历和高级(市质监站要求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厅质监站须经交通部考核合格;各市质监站须经自治区交通厅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与被监督对象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质监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路水运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质监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行为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 质监机构违反本规定,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质监机构不按照本规定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自治区交通厅发布的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 公路工程交工(中间)质量检测申请书
2. 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3.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4.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评定申请书
5.公路工程质量证书
6. 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附件1
公路工程交工(中间)质量检测申请书
质量监督站:
工程第 合同段~第 合同段按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评定合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的要求,现向你站申请交工(中间)质量检测。
附: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总结
2.主要工程量清单(附表)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主要单位工程清单
工程项目名称: 施工合同段:
施工单位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单位工程数量: 个, 合同段工程投资额: 万元
编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投资额(万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注:1.本表按合同段为单位统计;
2.单位工程栏,请填写清楚每座大、中桥及隧道名称和路基、路面及交通安全设施起迄桩号。
附件2
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质量监督站:
工程项目业已完工,工程质量经施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等各方检查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工程质量资料基本齐全。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规定,现向你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交工质量鉴定,请予办理。
附:1. 建设管理总结
2.设计单位工作报告
3.监理单位工作报告
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5.工程质量资料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填写。
附件3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质量监督站:
工程于 年 月 日交工验收后,已经过2年试运营,并已完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现已做好竣工质量鉴定准备工作。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的要求,现向你站申请竣工质量鉴定。
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总结(含试运营期质量缺陷落实整改情况)、接养单位使用意见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评定申请书
质量监督站:
(工程名称) 工程于 年 月 日交工验收后,经过试运营,并已完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现已作好竣工验收前质量评定准备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现向你站提供下列资料,申请竣工质量评定,请予办理。
附:1. 建设管理总结
2.设计单位工作报告
3.监理单位工作报告
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5.工程质量资料
申请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由建设单位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填写。
附件5
公路工程质量证书
工程概况 施工合同段质量等级证书
工程名称 | |
工程地点 | |
建设单位 | |
监理单位 | |
施工单位 | |
技术标准 | |
评定标准 | |
验收办法 | |
开工时间 | |
竣工时间 | |
建设项目质量等级 |
合同号 | 合同造价 | ||
合同内容 | |||
发证单位 | |||
发证日期 | |||
鉴定意见:
质量等级: 站 长: (站章) 年 月 日 | |||
附件6
水运工程质量证书
工程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建成,根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本工程总体质量评定为:
特发此证。
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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