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考核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提高公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我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资格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区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二级及以上公路项目的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如项目公司、指挥部、建设办公室等,以下称“现场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我区公路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考核评价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一级及二级公路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区高速公路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五条 现场管理机构考核评价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考核评价分为项目自评、考评两个阶段。
每年12月底前,公路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完成当年建设管理工作的自评工作,填写年度考核评分表,报行业管理部门(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和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
次年1月底前,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各公路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的检查、考评工作,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定、公布。
第七条 检查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第八条 考核评标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评价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得分大于等于70小于90分为合格,得分小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建设程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合同管理及廉政建设等,具体内容见《广西公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考核评分标准》(附件)。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年度考评不合格: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未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
(二)发生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死亡3人及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全年累计发生3次及以上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十一条 加强考核评价结果管理,对管理能力强、管理行为规范及管理效果好的现场管理机构予以通报表彰。对建设管理混乱、发生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现场管理机构进行通报批评,将考核结果列入相关人员的信用档案,并建议建设单位撤换或清退现场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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